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贯彻落实“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不断提高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奖学金资助、引导、激励的作用,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助中心[2012]33号)文件及赣财教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各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本专科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领导小组召开预备会。由办公室介绍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宣布工作纪律和日程安排。
(二)分组评审。由各学院根据评审标准组织评审,院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及申请表等规定材料。
(三)组织公示。由办公室汇总奖励名单,并组织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班级、各学院的公示时间、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5个工作日中)。
(四)集中讨论和审核。评审委员会根据审结果及公示情况评进行讨论,提出评审意见,并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五)组织报送。由办公室根据要求报送评审报告及最后评审结果。
第七条 评审标准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各学院要严格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4、考试违纪舞弊现象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5、一年内有违纪现象,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各学院统一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定填写:
1、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2、“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提倡个性化点评,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面打印使用。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及名额组织评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要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考试违纪舞弊现象者和一年内有违纪现象,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习成绩一栏中要填写两项成绩排名。“班级(年级或专业)同学中排名”是指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全体同学中排名;“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是指学生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的排名。
(三)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标准及名额组织评审。
(四)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本专科生,可在本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提出申诉,各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加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及时通过银行卡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本专科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1、评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2、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