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5〕20号
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附属)各部门、各单位:
《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经2025年4月27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3.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5年5月8日
附件1
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赣财教〔2023〕2 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核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
第五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评定学年内学业成绩在专业班级排名前列,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籍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模式及名额分配
第九条 实行等额评审和差额评审两种方式。
(一)等额评审。占国家奖学金名额的80%,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学院专业、班级、学生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学院,各学院择优推荐,学校等额评审。
(二)差额评审。占国家奖学金名额的20%,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定的差额比将推荐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含联合培养单位),各学院(含合作培养单位)择优推荐,学校差额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学院、班级开展国家奖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上一学年学业成绩以及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研等方面获奖证书或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初审。各学院资助工作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各学院依据本细则制定综合测评方案,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占70%)+综合素质加分(占30%)
(一)学业成绩测评以班级人数50为基准点,学年必修课成绩平均分班级排名第一计算为70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测评:学业成绩测评总分=70×[1+(班级人数—50)×0.3‰]—(班级第一名学生的必修课平均分分数—本人必修课平均分分数)×0.7
(二)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标准,着重从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进行评价。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应组织召开综合素质测评专题会议,参评学生现场汇报、答辩、展示综合素质业绩材料,业绩材料所属单位必须为江西中医药大学。资助工作组对参评学生提交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加分,具体加分标准详见《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综合素质加分计算办法》(见附件)。参评学生的综合素质认定和加分结果应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综合素质加分×30%
第十三条 学院推荐。学院资助工作组依据综合测评结果,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拟定参加等额评审和差额评审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并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学生业绩清单、公示材料等。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评审材料后,组织召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校级评审会议,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的方式统一发放,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和细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严把资格,规范程序,畅通申诉渠道,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推荐环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是评审专家、组织成员或工作人员发生与参评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业绩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予以追回,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师生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工作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起施行,生效后原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发〔2022〕35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综合素质加分计算办法
附件
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综合素质
加分计算办法
一、学科竞赛获奖
(一)加分项目及分值
竞赛获奖级别 | 排名 | 国家级 | 省级 |
A类学科竞赛一等奖 | 排名第一 | 30.00 | 21.00 |
排名第二 | 24.00 | 17.00 |
排名第三 | 19.00 | 13.00 |
排名第四 | 17.00 | 12.00 |
排名第五 | 16.00 | 11.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14.00 | 10.00 |
A类学科竞赛二等奖 B类学科竞赛一等奖 | 排名第一 | 24.00 | 17.00 |
排名第二 | 19.00 | 13.00 |
排名第三 | 15.00 | 11.00 |
排名第四 | 14.00 | 10.00 |
排名第五 | 12.00 | 9.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11.00 | 8.00 |
A类学科竞赛三等奖 B类学科竞赛二等奖 | 排名第一 | 19.00 | 13.00 |
排名第二 | 15.00 | 11.00 |
排名第三 | 12.00 | 9.00 |
排名第四 | 11.00 | 8.00 |
排名第五 | 10.00 | 7.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9.00 | 6.00 |
A类学科竞赛四等奖 B类学科竞赛三等奖 | 排名第一 | 15.00 | 11.00 |
排名第二 | 12.00 | 9.00 |
排名第三 | 10.00 | 7.00 |
排名第四 | 9.00 | 6.00 |
排名第五 | 8.00 | 5.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7.00 | 4.00 |
B类学科竞赛四等奖 | 排名第一 | 12.00 | 9.00 |
排名第二 | 10.00 | 7.00 |
排名第三 | 8.00 | 6.00 |
排名第四 | 7.00 | 5.00 |
排名第五 | 6.00 | 4.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5.00 | 3.00 |
(二)加分说明
1.一等奖指该比赛的最高奖项,二、三、四等奖依此类推。
2.竞赛项目获奖分排名先后的,按照上述计算办法计分。竞赛项目获奖人员不分排名先后的,视为获奖人员所作贡献均等,则均等平分总分。
3.团队参赛的加分标准按团队成员所作贡献情况进行加分。如排名不分先后,视为团队成员所作贡献均等,则均等平分总分;如排名分先后,成员贡献认定由指导老师提出分配办法,但成员的贡献率应与排名先后相吻合,贡献率总和不应超过100%。
4.所有获奖原则上以奖状证书或主办方下发的文件为加分依据。
5.学科竞赛只计1项,按得分最高的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科技成果
(一)加分项目及分值
课题、论文、 专利 | 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课题主要完成人 | 排名第一:30.0 | 立项未结题者,按50%计。项目完成结题,但成员有变更者,变更者立项、结题均按50%计算。 |
排名第二:18.0 |
排名第三:9.0 |
省级课题主要完成人 | 排名第一:24.0 |
排名第二:15.0 |
排名第三:8.0 |
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排名第一:12.0 |
排名第二:6.0 |
排名第三:3.0 |
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排名第一:5.0 |
排名第二:2.0 |
在核心期刊级别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 SCI和SSCI论文:一区:第一作者30/第二作者8.0;二区:第一作者21.0/第二作者6.0;三区:第一作者15.0/第二作者5.0;四区:第一作者14.0/第二作者3.0;CSSCI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EI论文、A&HCI论文:第一作者:21.0/第二作者:6.0;CSCD论文:第一作者:14.0/第二作者:3.0; | 共同第一作者的,分值为自然排序第一作者的50%。 |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 第一作者:12.0 |
第二作者:3.0 |
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 第一作者:2.0 |
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6.0 | |
第二发明人:2.0 |
第三发明人:1.0 |
(二)加分说明
1.课题(项目类)
(1)仅限本科阶段申报立项或结题的省级以上课题。
(2)课题只计1项,按得分最高的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3)凭结题证书或正式红头文件进行加分,立项未结题者凭立项红头文件加分。
2.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江西中医药大学)
(1)仅限本科阶段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载为准。
(2)论文只计1篇,按得分最高的一篇加分,不累计加分。
(3)论文加分须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未通过审核鉴定的不予加分。
(4)学术论文须正式发表或提供网络首发证明。
(5)如发表论文所在期刊在发表当年被列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列《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中,该论文不计入综合测评加分计算范围,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等外文索引收录的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和收录的会议论文均视为一般学术论文。
3.发明专利
学生为发明人,江西中医药大学为申请人,需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发明专利应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4.其他
竞赛、课题、论文、专利各取一项最高奖项(分值)计分,同一类型计分不累计。
三、荣誉表彰类
(一)加分项目及分值
类型 | 最高分值 |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 30.0 |
全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自强之星标兵、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 | 24.0 |
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全国最美大学生、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等 | 15.0 |
全国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 9.0 |
江西省大学生自强之星、最美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 6.0 |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等行为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显著示范效应,学生本人相关事迹在官方主流媒体有专题新闻报道、通报表彰、荣誉证书等佐证材料 | 全国范围15.0 省级范围12.0 地市级6.0 县区级4.0 |
(二)加分说明
1.荣誉表彰类得分取最高加分项计入,不累计加分。
2.学生在校期间新增的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类项目,经学校认定,均纳入学生当年的计分体系。
四、核心期刊索引目录
类别 | 索引目录 |
核心期刊级别以上论文 | 1.在当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上发表的论文; 2.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4.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视同为核心期刊以上级别论文(不含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不含会议检索论文),且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出具的收录证明. |
核心期刊论文 | 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撰)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五、其他
1.以上加分项目证明材料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原则上以证书或正式文件下发时间为准。
2.各类项目总得分不得超过30分。
3.本加分办法自2026年起执行。
附件2
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赣财教〔2023〕2 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指导制定评审办法,审定获奖建议名单。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推荐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寝室长、其他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30%。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注册困难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表现突出。评选时综合考评成绩(含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院。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各学院、班级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上一学年业绩材料(含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奖励证书、成果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班级推荐。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测评,测评重点围绕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项指标,按照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成绩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加权后总分进行排名,择优推荐,确定推荐名单,在全班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民主评议报告、推荐名单、个人申请及相关业绩材料一并上报学院。
(一)评定指标: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综合考评计算办法,包括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成绩“C”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Z”两项指标,两项指标均实行百分制。
(二)综合素质重点考查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专利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的表现,具体标准参照《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评审细则》(见附件)执行。
(三)综合考评计算办法:总分=C*70%+Z*30%
其中,专业必修课平均分成绩C=
第十三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各班级民主评议报告、推荐名单及业绩材料,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集体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初审推荐名单及业绩清单、公示记录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初审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集中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师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学生银行卡方式一次性统一发放。获奖学生同时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帐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严把资格、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获奖学生思想政治、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和消费。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资助档案建设,按照学校资助档案建设要求,及时整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纳入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纪违法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起施行,生效后原《江西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发〔2019〕62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评审细则
附件
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综合素质评审细则
一、学科竞赛获奖
(一)加分项目及分值
竞赛获奖级别 | 排名 | 国家级 | 省级 |
A类学科竞赛一等奖 | 排名第一 | 30.00 | 21.00 |
排名第二 | 24.00 | 17.00 |
排名第三 | 19.00 | 13.00 |
排名第四 | 17.00 | 12.00 |
排名第五 | 16.00 | 11.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14.00 | 10.00 |
A类学科竞赛二等奖 B类学科竞赛一等奖 | 排名第一 | 24.00 | 17.00 |
排名第二 | 19.00 | 13.00 |
排名第三 | 15.00 | 11.00 |
排名第四 | 14.00 | 10.00 |
排名第五 | 12.00 | 9.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11.00 | 8.00 |
A类学科竞赛三等奖 B类学科竞赛二等奖 | 排名第一 | 19.00 | 13.00 |
排名第二 | 15.00 | 11.00 |
排名第三 | 12.00 | 9.00 |
排名第四 | 11.00 | 8.00 |
排名第五 | 10.00 | 7.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9.00 | 6.00 |
A类学科竞赛四等奖 B类学科竞赛三等奖 | 排名第一 | 15.00 | 11.00 |
排名第二 | 12.00 | 9.00 |
排名第三 | 10.00 | 7.00 |
排名第四 | 9.00 | 6.00 |
排名第五 | 8.00 | 5.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7.00 | 4.00 |
B类学科竞赛四等奖 | 排名第一 | 12.00 | 9.00 |
排名第二 | 10.00 | 7.00 |
排名第三 | 8.00 | 6.00 |
排名第四 | 7.00 | 5.00 |
排名第五 | 6.00 | 4.00 |
排名第六及以后 | 5.00 | 3.00 |
(二)加分说明
1.一等奖指该比赛的最高奖项,二、三、四等奖依此类推。
2.竞赛项目获奖分排名先后的,按照上述计算办法计分。竞赛项目获奖人员不分排名先后的,视为获奖人员所作贡献均等,则均等平分总分。
3.团队参赛的加分标准按团队成员所作贡献情况进行加分。如排名不分先后,视为团队成员所作贡献均等,则均等平分总分;如排名分先后,成员贡献认定由指导老师提出分配办法,但成员的贡献率应与排名先后相吻合,贡献率总和不应超过100%。
4.所有获奖原则上以奖状证书或主办方下发的文件为加分依据。
5.学科竞赛只计1项,按得分最高的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科技成果
(一)加分项目及分值
课题、论文、 专利 | 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课题主要完成人 | 排名第一:30.0 | 立项未结题者,按50%计。项目完成结题,但成员有变更者,变更者立项、结题均按50%计算。 |
排名第二:18.0 |
排名第三:9.0 |
省级课题主要完成人 | 排名第一:24.0 |
排名第二:15.0 |
排名第三:8.0 |
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排名第一:12.0 |
排名第二:6.0 |
排名第三:3.0 |
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排名第一:5.0 |
排名第二:2.0 |
在核心期刊级别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 SCI和SSCI论文:一区:第一作者30/第二作者8.0;二区:第一作者21.0/第二作者6.0;三区:第一作者15.0/第二作者5.0;四区:第一作者14.0/第二作者3.0;CSSCI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EI论文、A&HCI论文:第一作者:21.0/第二作者:6.0;CSCD论文:第一作者:14.0/第二作者:3.0; | 共同第一作者的,分值为自然排序第一作者的50%。 |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 第一作者:12.0 |
第二作者:3.0 |
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 第一作者:2.0 |
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6.0 | |
第二发明人:2.0 |
第三发明人:1.0 |
(二)加分说明
1.课题(项目类)
(1)仅限本科阶段申报立项或结题的省级以上课题。
(2)课题只计1项,按得分最高的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3)凭结题证书或正式红头文件进行加分,立项未结题者凭立项红头文件加分。
2.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江西中医药大学)
(1)仅限本科阶段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载为准。
(2)论文只计1篇,按得分最高的一篇加分,不累计加分。
(3)论文加分须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未通过审核鉴定的不予加分。
(4)学术论文须正式发表或提供网络首发证明。
(5)如发表论文所在期刊在发表当年被列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列《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中,该论文不计入综合测评加分计算范围,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等外文索引收录的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和收录的会议论文均视为一般学术论文。
3.发明专利
学生为发明人,江西中医药大学为申请人,需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发明专利应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4.其他
竞赛、课题、论文、专利各取一项最高奖项(分值)计分,同一类型计分不累计。
三、荣誉表彰类
(一)加分项目及分值
类型 | 最高分值 |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 30.0 |
全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自强之星标兵、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 | 24.0 |
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全国最美大学生、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等 | 15.0 |
全国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 9.0 |
江西省大学生自强之星、最美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 6.0 |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等行为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显著示范效应,学生本人相关事迹在官方主流媒体有专题新闻报道、通报表彰、荣誉证书等佐证材料 | 全国范围15.0 省级范围12.0 地市级6.0 县区级4.0 |
(二)加分说明
1.荣誉表彰类得分取最高加分项计入,不累计加分。
2.学生在校期间新增的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类项目,经学校认定,均纳入学生当年的计分体系。
四、核心期刊索引目录
类别 | 索引目录 |
核心期刊级别以上论文 | 1.在当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上发表的论文; 2.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4.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视同为核心期刊以上级别论文(不含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不含会议检索论文),且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出具的收录证明. |
核心期刊论文 | 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撰)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五、其他
1.以上加分项目证明材料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原则上以证书或正式文件下发时间为准。
2.各类项目总得分不得超过30分。
3.本加分办法自2026年起执行。
附件3
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长成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赣财教〔2023〕2 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利用国家资助金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推荐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寝室长、其他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30%。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800元、3700元和2600元。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当年全日制在校注册困难生。
第十条 经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残联、军人事务部等相关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孤儿、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作为资助重点保障对象,做到应助尽助,全面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脱贫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原则上应给予最高档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各院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提出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各学院、班级应加强国家助学金政策宣传,积极组织和引导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结合申请学生的困难生类别、困难等级以及综合表现,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充分开展民主评议,评选出本班级国家助学金拟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接受全班同学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助学生名单、个人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报告一并上报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原则上要求资助标准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一一对应。无误后提交学院党政联系会议集体研究,并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助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公示记录等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获助学生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师生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学院。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及时通过学生银行卡或校园卡的方式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规范评定程序,做到应助尽助、精准资助,坚决杜绝二次分配、轮流坐庄。要加强受助学生自立自强、感恩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和消费,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学生基本学习生活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资助档案建设,按照学校资助档案建设要求,及时整理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纳入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受助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限期归还;受助期间如有奢侈消费、铺张浪费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江西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发〔2019〕62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