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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时间: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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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
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国际学生严于
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医学基础知识扎实,临床技能规
范,职业素养良好,岗位胜任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知华友华
的复合型医学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2 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际
及台港澳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公
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纪律处分应
当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
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临床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
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
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四种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留校察看;
(四)开除学籍。 2
警告的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
为 12 个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
申请,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留
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
或免除处分:
(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
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认错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并消除不
良影响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弄
清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
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者;
(四)在处分期内,学生如对学校有较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
荣誉者,可视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或免予处分者。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破坏学校声誉;
(二)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伪造
证据,互相串供、诬陷他人;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学院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威胁恫吓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处理工作;
(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召集者或策划者; 3
(七)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
本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规定者;
(八)曾受过一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九)在本校累计受两次记过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无
论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
分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学院
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评定各
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寝室长”等
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应于接到学校开除
学籍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离校、居留许可注销及零次
签证申请手续,并限于零次签证有效期限内离境。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并在毕业离校品行证明中记录。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散播反华、辱华言论,组
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触犯中国法律,构成
刑事犯罪者;
(二)涉及恐怖活动,严重违反中国宗教政策,组织、策划
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者; 4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窃取考试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
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五)学位论文、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
论文者;
(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召集者或策划者。
(七)参与及容留贩毒、吸毒者。
(八)聚众赌博、酗酒闹事者。
(九)实施性骚扰、调戏猥亵及嫖娼等行为者。
(十)挑唆民族、宗教、地域、学生群体冲突,或参与校园
暴力、欺凌事件情节严重者。
(十一)高空抛物致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十二)学生公寓豢养宠物,屡教不改者。
(十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就业者。
(十四)恶意破坏电力、消防、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且造成
严重后果者,有偷电或私接、乱接电线行为屡教不改者。
(十五)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
所管理秩序者;屡次违反学校规定且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者。
(十六)携带或藏有违禁物品者。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
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的,给予警告或记过 5
处分;
第十四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
下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少(参
照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
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及包裹,非法浏览、
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
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八)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擅自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
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
器者: 6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包括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喧哗等),且不
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虽未动手,但在打架中围观、起
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或致残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
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或处分后,对他人进行
报复者,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
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加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
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及损坏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
用,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可以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 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图书馆、实验室、机房、会场、运动场馆、
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
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
事、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
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燃放烟花、鞭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污损、毁坏教学、科研、通讯、生活等公共设施、设
备和破坏校园环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超载、在校园内驾驶超标机动
车及非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
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校园卡、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件、
护照等)冒领他人钱物,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及作
案金额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宣传单等方
式,制作、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制作、
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和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九)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
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给予警告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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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蓄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管理安全或擅自篡改学校管理数
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
性质特别恶劣,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十一)在学习、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
律者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
视情节轻重,除赔偿损失之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
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寝室安排,擅自调换寝室,经教育劝阻
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焚烧物品,使用蜡烛、酒精灯(炉)等明火,给予警
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留宿外人,或将床位出租他人,给
予警告处分;
(四)违规使用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寝室作息制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
拒不听从劝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用水、门禁管理等相关规定,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正当理由晚间不按时回公寓者,给予警告处分;未
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内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经营活动的,经教育劝
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
(十)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同寝室的其他同学不予举报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损坏寝室公共财物或设施者,擅自拆装挪动寝室家
具设施者,视损坏的公共财物或设施的程度及价值进行赔偿,并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课时,
或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离校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
分:
(一)一学期旷课总学时达到 20%,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总学时达到 30%,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总学时达到 40%,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总学时达到 50%,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外出南昌者,情节轻微,认
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
(一)违犯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或向他人
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
累计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
可参照本规定第一至十九条款中类似情况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学生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限: 10
(一)学生违纪,情节较轻者,由辅导员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需要给予警告纪律处分者,由留学生部直接执行;需给予记
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由留学生部报学院院务会审核通过,由院
领导签发行文,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备;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
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
究同意后,由学校领导签发行文。
(二)学生在考试中出现违纪、作弊等行为,经教学部认定
后,由教学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经学院院
务会审核通过,参照第一款由学院领导签发行文或提交学校校长
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签发行文。
(三)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
续,不按时离校,纠缠不清,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由保卫
处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对学生的处分必须严肃慎重,要在调查研
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反纪律者所犯错误事实、性
质、情节、影响及当时环境,本人的一贯表现,对错误认识等情
况进行全面分析,处分要适当,并应当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述,教
育犯错误者提高对错误的认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者,学院应该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
处理意见,不得拖延,涉及其他单位的违纪事件,学院应积极组
织调查,按本规定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参照第二十二条处理,并
通报涉及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处分决定,必须正式行文,抄送校属各有
关部门并存入个人档案中。对受处分学生应当热情帮助,严格要
求,在宣布处分决定前后要做好受处分者的思想工作,不得歧视,
严防简单粗暴。 11
第二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
学生本人,由学生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
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
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受处分者如果对所受处分不服,
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负
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
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院务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在申诉期间,
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
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解释
权属于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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