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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创建文明校园,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进行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横幅、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行人管理

第十二条 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应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妨碍交通。

第十三条 不应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四条  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十五条 儿童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十七条   骑非机动车禁止带人。
    第十八条   骑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外来车辆必须登记检查后入内。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要统一停放在自行车棚内和自行车泊车位内。对随意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辆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共同进行清理,并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的进出管理采用“高清车牌识别停车场管理系统”。车辆进入校园时,由高速摄像机进行抓拍,自动识别并记录车牌,无需停车取卡,系统自动抬杠放行。车主应保持车牌清晰、正位,否则造成系统识别困难,影响车辆进出通行。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实行一车一杆,服从门卫人员管理,严禁跟车溜进。如造成道闸、车辆损坏,由车主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所有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本相关规定,按照交通标志行驶。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二)学校组织各类活动时,校外车辆由学校活动组织的单位提前到保卫处对车牌号进行登记备案,进入校园车辆要在指定区域停放,服从保安人员管理。

(三)除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队、消防、抢险、医疗急救、银行押运车等车辆外,所有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询问登记

(四)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五)出租车须由乘坐人员出示校内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放行,空车不得入内。遇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下大雨等,须经保卫处同意且放行进入。严禁出租车在校内载客。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入校。

(八)驻校基建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不得超速,并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因事由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不得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二十四条 门卫有权对进出校的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有权不准可疑车辆进出校,并交保卫处查处。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教职工免费通行证申请表,禁止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并报备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二十九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教职工车辆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值勤人员在车前玻璃张贴处罚通知单,于每周在校园OA网上予以通报,并且综治办将此项内容列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对违规的机动车辆每次扣其所在单位综治考核0.05分。

第三十二条  因公预约或外来入校社会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追究为其预约校内单位责任,同时记录交通违规。交通违规达三次的,则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三十三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车辆及物品,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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