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需要出入我校校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入校管理
第三条 校门秩序管理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实行门卫登记放行制度。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友、家属、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其他较长时间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学校或保卫处制发的有效证件,配合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拒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五条 校内单位举办活动、会议和培训班等,如有校外人员入校,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保卫处申请备案并办理相关入校许可。未按要求办理的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六条 其他校外人员临时来校,须在门卫室登记身份信息,并说明来校目的。以团体形式入校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七条 校内举办重大活动及其他必要情况下,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可在指定时间内禁止校外无关人员入校。有因公来校需求的,经保卫处批准并登记身份信息后可予以放行。
第八条 媒体、记者入校采访、拍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宣传部门同意、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学校。
第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的,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的出门凭证,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验。否则,执勤人员不予放行。外来人员进校,如有随身携带大宗物品应在会客单上注明或主动向门卫人员说明,便于离校时带出。
第三章 违规处置
第十一条 进入本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者,保卫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2)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3)携带宠物、放生生物的;
(4)拟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进行其它未经许可活动的;
(5)在本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已被保卫处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
(6)校外人员因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
(7)个人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
(8)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 来校所有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及后果,向所在单位或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将学校或保卫处发给本人使用的证件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暂扣该证件,相关情况由保卫处报学校按校规校纪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所有来校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门卫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校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家属、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采取送离校园或禁止入校等措施。如造成门卫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校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门卫执勤人员管理与保障
第十五条 保卫处应对门卫执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保卫处应为门卫执勤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及保护、防护条件。
第十七条 门卫执勤人员遇到本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援助。对发生在校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或报警。
第十八条 对门卫执勤人员执勤公务期间进行语言或行为攻击的,保卫处有权将其移送至派出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