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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校门管理规定
时间:2022-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需要出入我校校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入校管理

第三条  校门秩序管理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实行门卫登记放行制度。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友、家属、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其他较长时间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学校或保卫处制发的有效证件,配合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拒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五条  校内单位举办活动、会议和培训班等,如有校外人员入校,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保卫处申请备案并办理相关入校许可。未按要求办理的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六条  其他校外人员临时来校,须在门卫室登记身份信息,并说明来校目的。以团体形式入校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七条  校内举办重大活动及其他必要情况下,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可在指定时间内禁止校外无关人员入校。有因公来校需求的,经保卫处批准并登记身份信息后可予以放行。

第八条 媒体、记者入校采访、拍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宣传部门同意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学校。

第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的,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的出门凭证,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验。否则,执勤人员不予放行。外来人员进校如有随身携带大宗物品应在会客单上注明或主动向门卫人员说明,便于离校时带出。

第三章  违规处置

第十一条  进入本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者,保卫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2)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3)携带宠物、放生生物的;

4)拟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进行其它未经许可活动的;

5)在本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已被保卫处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

6)校外人员因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

7)个人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

8)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  来校所有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及后果,向所在单位或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将学校或保卫处发给本人使用的证件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暂扣该证件,相关情况由保卫处报学校按校规校纪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所有来校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门卫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校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家属、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采取送离校园或禁止入校等措施。如造成门卫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校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门卫执勤人员管理与保障

第十五条  保卫处应对门卫执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保卫处应为门卫执勤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及保护、防护条件。

第十七条  门卫执勤人员遇到本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援助。对发生在校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或报警。

第十八条  对门卫执勤人员执勤公务期间进行语言或行为攻击的,保卫处有权将其移送至派出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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