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规范集体户口相关手续办理程序,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集体户口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和教师集体户口。
第三条 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入户
第四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入户:
对于我校录取的非本地家庭户口的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新生可将户口保留原籍也可迁移至学校。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口,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入学后不得再行户口迁入;
新入学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入户:
本人或夫妻双方名下在南昌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毕业分配或调入我校的新入职教职工办理入户手续时,应持有毕业生派遣证或准予入户证、户口迁移证和人事处有关证明等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集体户口迁出的程序与办法
第六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学生集体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迁移;
(二)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本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将本人户口迁移出学校,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三)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凭学工处或教务处以及各学院有关退学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应持学校人事处出具的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夫妻任何一方在南昌有房产的教职工,其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直系亲属,均应把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八条 户籍证明的借出:
(一)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需借出户籍证明时,由本人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来保卫处登记,七个工作日内须归还,未归还者视为违反本管理办法。
(二)户籍证明借出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如丢失由本人到户口管辖派出所办理。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与附则
第九条 滞留户口的管理:
滞留户口是指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的已毕业、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和已调离教职工的集体户口;
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户籍办公室不予开具户籍证明和办理身份证明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